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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南省交通运输厅关于实施全省交通运输行业安全生产责任保险工作的通知
发布时间:2020-01-01

《湖南省交通运输厅关于实施全省交通运输行业安全生产责任保险工作的通知》

(湘交函〔2020〕288号)

 


各市州交通运输局,厅直有关单位,湖南高速保险经纪有限公 司,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湖南省分公司:

根据《湖南省交通运输厅关于印发〈湖南省交通运输行业安全生产责任保险实施意见〉的通知》(湘交安监〔2019〕59号)要求,我厅依法依规确定了由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湖南省分公司为主承保的16家保险机构组成共保体,统一承保我省交通运输安全生产责任保险(以下简称交通运输安责险)项目,现就强制实施我省交通运输安责险工作通知如下:

一、实施范围

在全省范围内从事道路运输(经营性道路客货运输、城市客运、城市轨道交通、铁路专用线、站场运营、货运仓储)、水路运输(经营性客货水路运输、港口码头经营)、公路工程建设和养护施工、水运工程建设施工、公路运营、驾驶员培训及汽车维修服务等生产经营单位应当投保交通运输安责险。

二、基本原则和实施目标

坚持风险防控、费率合理、理赔及时的原则,在不增加交通运输企业总体经济负担的情况下,加强事故预防技术服务,合理扩大保障范围、提高保障限额。2020年,公路工程建设和养护施工、水运工程建设施工企业的施工项目保足保全率达到100%;城市轨道交通及铁路专用线运营企业参保率达到100%;道路客运企业、城市客运企业、水路运输企业、规模以上道路货运企业、港口(码头)经营企业、汽车维修企业和驾驶员培训企业参保率力争达到60%以上。2021年,力争实现上述企业参保率达到80%以上。2022年,力争实现上述企业参保率达到100%。

三、保险模式

(一)本项目由保险公司组成共保体的方式推行。共保体由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湖南省分公司、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湖南分公司、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湖南分公司、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湖南分公司、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湖南省分公司、阳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湖南省分公司、永诚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湖南分公司、太平财产保险有限公司湖南分公司、中国大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湖南分公司、华泰财产保险有限公司湖南省分公司、长安责任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湖南省分公司、英大泰和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湖南分公司、中银保险有限公司湖南分公司、亚太财产保险有限公司湖南分公司、华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湖南分公司、都邦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湖南分公司16家公司组成。本共保体有效期限为2020年1月1日至2022 年12月31日,共三年。共保体采用主承保负责制,即由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湖南省分公司负责保费收取、理赔服务及参与事故预防等工作。

(二)湖南高速保险经纪有限公司为推动全省交通运输行业安全生产责任保险的安全风险管理顾问及基于投保人利益的保险经纪服务运行商,具体负责制(修)定投保方案、协助索赔、建设并维护安责险管理平台、根据交通运输管理部门安排组织承保公司及专业机构提供事故预防服务、对共保体服务质量的评价等工作。

四、工作安排

(一)动员部署。省厅召开全省交通运输行业安全生产责任保险推广工作会议,正式启动交通运输安责险推广实施工作。全省各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要按照统一部署,结合实际制定工作方案,摸清辖区内应投保企业底数和项目规模,启动本辖区内交通运输安责险推广实施工作。

(二)宣传推广。各级交通运输部门要采取多种方式,利用多种渠道,加强交通运输安责险的宣传,提升企业对交通运输安责险的认识,增强企业投保意识和积极性,不断提高安责险覆盖面。

(三)全面实施。按照实施目标要求,有序推动全省交通运输各行业领域生产经营单位购买交通运输安责险,并做好相关服务保障工作。省交通运输安责险联席会议将定期收集、评估各地推广实施过程中发现的问题,研究制定改进措施,确保推广实施工作的顺利进行;同时,还将加强推广实施工作的监督检查,建立季度通报制度,督促各地做好交通运输安责险推广实施工作。各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要加强辖区内企业投保交通运输安责险情况的督导检查。

(四)总结评估。省厅组织对交通运输安责险的实施工作进行评估,并将根据评估情况完善后续交通运输安责险实施工作。

五、工作要求

(一)加强行业督促审查。各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和行业管理机构要督促企业按要求投保安责险,并在日常业务中进行审查。原则上,要在以下业务环节加强监管。1.公路、水运工程建设施工行业领域在办理质量安全报监环节;公路工程养护行业领域在项目中标后企业办理施工许可环节;2.道路运输行业领域在企业经营许可审批、年度质量信誉考核及车辆年审环节;3.水路运输行业领域在水路运输企业和港口经营企业营运许可审批、船舶年度审查、经营资质年度审查环节;4.汽车修理行业领域在一类、二类汽修厂质量信誉考核环节;5.驾驶员培训行业领域在驾校办理经营许可及年度质量信誉考核和日常检查环节;6.公路运营、城市轨道交通、铁路专用线等其他行业领域在生产经营单位办理相关许可环节。

(二)加强事故预防艮务。保险经纪公司和保险机构应积极提供事故预防技术服务,依法依规确定服务项目及频次,保证服务质量,有效降低投保单位安全风险,不得影响投保单位正常的生产经营活动,不得以任何理由拒绝履行保险合同约定的服务义务,不得另行收取费用。

(三)加强部门和社会监督。保险经纪公司和保险机构要每年对事故预防技术服务的质量和效果进行1次自评或第三方评估,并形成书面报告。年度评估报告要通过官方网站和公共媒体向社会公布,接受政府相关部门和社会监督。

    六、保障措施

(一)强化组织领导。各级交通运输部门要高度重视,坚决贯彻落实《湖南省交通运输厅交通运输行业安全生产责任保险实施意见》(湘交安监〔2019〕59号),按照本通知要求,成立由主要领导任组长、分管领导为副组长的领导小组,建立由安委办负责人任召集人的交通运输安全生产责任保险联席会议制度,明确工作职责,细化工作任务,制定工作实施路线图和时间表,工作实施情况要定期或及时向省联席会议制度汇报。

(二)强化机制保障。一是建立联动机制。各级交通运输部门特别是业务管理部门要充分发挥联席会议机制作用,加强与保险机构、保险经纪公司的联动协作,建立各项规章制度,统筹安排交通安责险的具体实施,指导事故预防工作的开展。二是建立费率动态调节机制。充分发挥保险费率的价格杠杆作 用,保险机构应将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信用等级记录等作为 费率调整因子,并根据企业上一年度安全生产状况、安全生产信用等级、保险赔付情况,动态调整企业保险费率,促进企业 重视安全生产、提升安全生产水平。

(三)强化指导监督。各级交通运输部门要层层把关,将企业投保安责险情况作为企业落实安全生产主体责任的一项重要措施,列入日常检查和“隐患清零”、落实企业安全生产主体 责任、安全生产专项整治等专项检查重要内容,定期公布辖区企业投保安责险情况。强化对经纪公司和共保体的考核,对经纪公司和共保体存在事故预防费用投入不足、未履行事故预防责任、未按合同理赔等行为的,及时报告保险监管机构或上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省厅将交通运输安责险项目实施情况纳入对市州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年度安全生产目标考核,各市州交通运输局对县市区交通运输主管部门也要求建立相应考核机制。

 

 

抄送: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湖南监管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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