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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南省交通运输厅交通运输行业安全生产责任保险实施意见
发布时间:2019-06-01

《湖南省交通运输厅交通运输行业安全生产责任保险实施意见》

(湘交安监〔2019〕59 号)



为认真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推进安全生产领域改革发展的意见》(中发〔2016〕32号)、《中共湖南省委湖南省人民政府关于推进安全生产领域改革发展的实施意见》(湘发〔2017〕19号)精神,严格实施《湖南省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主体责任规定》,根据财政部、国家安监总局、保监会联合发布的《安全生产责任保险实施办法》(安监总办〔2017〕140号)和《湖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强安全生产责任保险工作的实施意见》(湘政办发〔2018〕62号),经研究,决定在全省交通运输行业领域(含公路桥梁、港口码头、水上航道和站场建设,水上运输、道路运输、港口及码头、站场运营,货运仓储、驾驶员培训及汽车维修服务)全面强制推行安全生产责任保险。为确保交通运输行业安全生产责任保险制度有效实施,特制订本意见。

一、总体要求

(一)指导思想。全面贯彻党的十九大精神,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牢固树立以人为本、安全发展理念,坚持风险防控、费率合理、理赔及时的原则,按照政策引导、政府推动、市场运作的方式,全面推进全省交通运输系统安全生产责任保险工作,进一步健全安全生产责任保险相关制度,强化事故预防服务功能,建立责任保险与安全生产相结合的良性互动机制。

(二)工作目标。进一步完善全省交通运输系统安全生产责任保险产品,健全事故预防、快捷理赔、费率调节等工作机制,逐步建立多层次的安全生产事故预防机制,确保实现全行业重点领域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责任保险全覆盖,有效促进安全生产管理水平和应急处置能力的提高。

二、实施办法

(一)推行范围

交通运输行业安全生产责任保险实施范围为全省交通运输行业重点领域相关单位,主要包括:

1.在湖南省行政区域内从事公路工程、水运工程建设施工的企业;

2.在湖南省行政区域内从事经营性道路客货运输、城市客运(含城市轨道交通、铁路专用线);

3.在湖南省行政区域内从事经营性客(货)水路运输、港口(码头)经营的企业。

(二)承保人资格

根据《湖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强安全生产责任保险工作的实施意见》,按照“公平、公正、便民、快捷”的原则,由相关机构依法依规,按照下列条件公开择优确定安全生产责任保险承保人:

1.商业信誉情况;

2.偿付能力水平;

3.开展责任保险的业绩和规模;

4.有风险管理专业人员的数量和相应专业资格情况;

5.为生产经营单位提供事故预防服务情况。

安全生产责任保险承保人确定后报省安全生产责任保险联席会议办公室。

(三)推行模式

总结湖南省交通运输系统高速公路施工行业安全生产责任保险试点工作经验,建立湖南省交通运输安全生产责任保险推广工作领导小组和推动组织架构,实行由领导小组领导下的联席会议制度。

根据实际需要,鼓励保险机构采取共保方式开展安全生产责任保险工作,鼓励合法、公平竞争。

引入第三方保险经纪机构作为交通运输安全生产责任保险的安全风险管理保险顾问,及基于投保人利益的保险经纪服务运营商,参与推广及服务工作。

(四)平台建设

建设安全生产责任保险防灾防损信息管理平台(以下简称信息平台),与相关安全生产监管信息平台对接。凡开展了交通运输安全生产责任保险业务的承保人必须接入平台,以利于对保险机构开展生产安全事故预防服务及服务费用支出使用情况进行定期分析评估。信息平台应满足各级各部门及投保企业的查询需要,应具备在线投保、保险状况查询、安全隐患排查信息查询等功能。参与信息共享的各主体应依法保守有关商业秘密,保证信息安全。

信息平台由引入的第三方保险经纪机构负责建设和维护。

三、保险产品

(一)保险责任。保险责任应包括投保生产经营单位的从业人员(含劳务派遣人员,下同)人身伤亡赔偿,第三者人身伤亡和财产损失赔偿,事故抢险救援、医疗救护、事故鉴定、法律诉讼等费用。对存在高危粉尘作业、高毒作业或其他严重职业病危害单位,可以增加投保职业病相关保险。

(二)保障额度。生产经营单位投保安全生产责任保险时实行同一保险金额标准,不得因用工方式、工作岗位等差别对待。安全生产责任保险每一人死亡赔偿限额不低于30万元;鼓励生产经营单位按需投保更高保额。安全生产责任保险的经济赔偿不抵触投保单位从业人员依法享受工伤保险待遇的权利;参保安全生产责任保险的企业,从业人员的伤残医疗费中不属于工伤保险基金支付范围的赔偿限额应在安全生产责任保险合同中约定。

保险机构应支持生产经营单位为无法购买工伤保险的从业人员依名单按需投保高保额保险产品,确保其保障限度和保障范围与享受工伤保险待遇的从业人员一致。

(三)保险期限。安全生产责任保险的保险期限原则上为一年,季节性生产经营单位和建筑施工行业等特殊情况可根据生产经营建设周期确定。除被依法关闭取缔、完全停止生产经营活动外,投保企业不得延迟续保、退保。

(四)条款费率。保险机构应当充分调研,制定出适合交通运输行业特点的安全生产责任保险产品,并在不过多增加企业负担的前提下,制定安全生产责任保险基准指导费率,实行差别费率和浮动费率。建立费率动态调整机制,费率调整根据以下因素综合确定:

1.事故记录和等级:费率调整根据生产经营单位是否发生事故、事故次数和等级确定;

2.其他:投保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风险程度、安全生产标准化等级、隐患排查治理及整改情况、安全生产诚信等级、是否被纳入安全生产领域联合惩戒“黑名单”、近年赔付率等。

交通运输安全生产监管部门根据行业特性,可通过协调机制,在《安全生产责任保险实施办法》(安监总办〔2017〕140号)和《湖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强安全生产责任保险工作的实施意见》规定的程序和条件范围内,进一步完善费率调节机制。各承保人应当根据各参保单位安全生产管理即主体责任相应水平,按照制定的浮动费率机制,严格执行浮动费率标准,充分发挥市场调节机制对参保单位的激励与约束功能。

(五)保费缴纳。各生产经营单位应将安全生产责任保险保费编入预算,可在安全生产经费中计提。建筑施工项目的安全生产责任保险保费可由项目业主方代扣代缴。各生产经营单位应在当地保险机构投保,建筑施工企业可以建设项目为单位在当地保险机构投保。保费由企业缴纳,不得以任何方式摊派给从业人员个人。对企业已投保的与安全生产相关的其他险种,应当将其调整为安全生产责任保险,增强事故预防功能。

四、事故预防

各行业主管部门应当根据各自行业的特点,建立事故预防机制。保险机构应当建立符合行业特点的事故预防服务制度,服务内容应包含:

1.安全生产等相关的宣传教育培训;

2.安全风险辨识、评估和安全评价;

3.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

4.安全生产事故隐患排查;

5.安全生产应急预案编制和应急救援演练;

6.安全生产科技推广应用;

7.其他有关事故预防工作。

保险机构应当按照工作需求科学合理制定年度事故预防服务工作计划和费用预算;事故预防费用所占保险费比例应根据上年度事故赔付和事故预防工作的情况进行调整;保险机构应按照联席会议确定的要求和目标,有重点地开展大型安全生产宣传教育、行业预防预警平台建设、相关领域安全技术研究和推广、重点时段安全隐患排查、重点领域风险评估预警及特殊预防等工作。工作开展情况要纳入对保险机构开展预防服务情况评估范围。

保险机构开展安全风险评估、生产安全事故隐患排查等服务工作时,投保企业应积极配合,并对评估发现的生产安全事故隐患进行整改。对拒不整改重大事故隐患的,保险机构应及时报告行业主管部门和相关部门,并在下一承保年度上浮保险费率。

五、保障措施

(一)加强领导。成立交通运输安全生产责任保险推广工作领导小组。由主要领导任组长,分管安全的副厅长为副组长,相关处室、厅直行业管理局主要负责人为成员。领导小组对全省交通运输行业安全生产责任保险工作进行指导和监督。同时建立省交通运输安全生产责任联席会议制度,联席会议由厅机关相关处室、厅直行业管理局、保险经纪公司及占有一定市场份额的承保人派员组成,厅安委办负责人任召集人。主要负责组织推广及实施安全生产责任保险的日常工作,职责包括:

1.推广安全生产责任保险;

2.检查监督承保人按规定履行承保理赔服务;

3.协商确定保险机构开展事故预防等相关工作的年度目标、重点工作及经费预算并进行评估考核;

4.接受投诉及调解争议工作;

5.对安全生产责任保险信息平台进行建设维护及其它相关工作。

(二)分级分工负责,层层落实工作责任。全省交通运输安全生产责任保险由省厅统一组织领导,厅联席会议将定期公布企业投保安全生产责任保险情况,并将推广情况纳入交通运输发展目标管理考核和安全生产目标考核。各市、县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要制订本区域推行安全生产责任保险的工作方案,成立相应的领导小组与并建立联席会议制度,统筹组织本辖区交通运输安全生产责任保险的推广实施工作,并将此项工作作为重要指标纳入安全生产目标考核内容,层层把关,督促落实安全生产责任保险推广工作。

对生产经营单位应当投保但未按规定投保或续保、将保费以各种形式摊派给从业人员个人、未及时将赔偿保险金支付给受害人的,保险机构预防费用投入不足、未履行事故预防责任、委托不合法的社会化服务机构开展事故预防工作的,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保险监督管理机构及有关部门应当提出整改要求;对拒不整改的,应当将其纳入安全生产领域联合惩戒“黑名单”管理,对违反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的,依法追究其法律责任。

相关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在对安全生产责任保险的监督管理中收取贿赂、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依法依规对相关责任人严肃追责;涉嫌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依法处理。

(三)建立激励约束机制。各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要按照要求,强化工作措施,通过行政执法、检查巡查、工作督导等形式督促相关企业投保安全生产责任保险,并将安全生产责任保险投保情况作为安全生产标准化、安全生产诚信等级等评定的必要条件,作为安全生产风险分类监管的重要参考,并在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办理等环节把是否按规定参保安全生产责任保险作为一项重点检查内容,严格把关。

(四)加强信息智能管理平台建设,开展生产安全事故预防服务。近期以道路运输行业为重点,由引入的的第三方保险经纪机构主导,建立第三方智能监测信息平台,通过采取先进的智能安全防范系统对营运车辆特别是“两客一危”车辆进行动态监测、实时报警、风险预警和事故处理、分析研判等服务工作。为监管部门、运输企业、驾驶员、保险行业等提供智能动态监测服务,做到企业经营安全增效、管理部门的精准监管,最终实现多方合作共赢。鼓励行业管理部门、保险机构和投保企业多方合作,在交通运输各领域不断创新安全管理方式、充分利用互联网、人工智能技术建立先进的监测信息管理平台,不断提高安全生产管理水平。

(五)广泛深入宣传发动。在全省交通运输行业全面推行安全生产责任保险工作是一项全新复杂的系统工程。推广工作效果统一认识是前提,宣传发动是关键,各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要切实加强领导,会同承保保险公司和保险经纪公司精心组织好辖区交通运输安全生产责任保险的宣传和培训工作,各交通运输企业要认真学习有关文件精神,真正统一思想认识,积极主动购买,承保保险机构和保险经纪机构要集中时间,集中力量,深入企业上门服务,开展宣讲咨询。发放有关资料,方便企业投保,要通过电视、网络、报刊杂志等媒体等多种有效形式进行宣传发动。

(六)切实做好服务。承担全省交通运输系统重点行业安全生产责任保险业务的保险机构要积极提供产品技术支持,投保企业发生事故后,保险机构应当积极协助抢险救灾和事故处理等相关工作,并严格按照合同约定,及时赔偿保险金。保险机构应当建立快速理赔机制,按照法律规定或事先约定先行垫付赔偿金。同一行业同一企业的从业人员获取的赔偿应当实行同一标准,不得因用工方式、工作岗位等差别对待。保险经纪机构要提供优质高效的保险经纪、防灾防损等服务,协调处理好承保公司与投保企业的关系,督办事故理赔,充分维护投保企业权益。

本意见自2019年6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5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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